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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私卖香烟律师当庭论“垄断”
来源:云南网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1日作者:
将至少1801条香烟从昆明转到蒙自售卖,两男人被控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湖南邵阳的袁卿在昆明开小卖部售卖烟酒,他的同乡付志刚也在蒙自开了小卖部,为此付志刚从袁卿处购买了至少1801条香烟,准备在蒙自售卖。而昨日上午,两人因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站到了被告席上。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被告辩护人更是提出,如果烟草行业不专卖,放开烟草市场,这个案子就不会发生。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指控:跨区域买卖真烟也犯法


  检察机关查明,从2011年3月开始,袁卿在昆明一些批发部非法收购香烟,通过编造虚假姓名分三个托运部非法出售给付志刚,付志刚在蒙自进行非法批发、零售。2011年9月5日14时,付志刚在蒙自市华峰托运部收取非法购买的香烟时,被蒙自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红河香烟532条。随后,在付志刚在蒙自租住的房屋内、蒙自老过境公路旁的一个废品收购仓库内查获了付志刚非法购买的香烟1269条。经鉴定,这些香烟全部为真品,价值人民币86875元。

  检察机关认为,付志刚非法购买的香烟编号并不是红河的,按照相关的规定不能在蒙自地区进行售卖。袁卿和付志刚,非法经营专卖物品卷烟,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

 

被告:配送的烟卖不出去


  庭审中,两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袁卿称,他已经办理了合法的烟草零售许可证,只是不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以为只要售卖的香烟是真烟就不违法,况且许可证上并没有注明昆明的烟不能到蒙自去卖呀!”

  付志刚也称自己办理了烟草零售许可证。他有些无奈地说,平时香烟都是烟草专卖局配送,但有些根本卖不出去,反而是很不配送的红河(硬甲)香烟销售情况比较好。由于在当地进不到货,他便找到袁卿购买。“毕竟香烟积压过多的话,我自己也负担不起。”他希望法院能考虑到这些客观因素,从宽处理。

  记者从参与庭审的一位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处得知,烟草专卖是按照县市进行区域划分,每条香烟上的条码就已经表明了可以销售的地域,所有烟草都不能夸区域销售。这起案子中被告人称在本地进不到货,也是现实情况,因为这种烟已经要退出市场了,生产出来的新包装烟叶基本不配送到本地。

 

辩护:打破垄断案件就不会发生


  法庭上,袁卿的辩护律师提出,两人非法交易的香烟都是真烟,没有给社会造成什么坏的影响。其称,如果烟草市场不是垄断的话,能够放开这个市场,今天这个案子就不可能发生。因此,希望法庭能够认真考虑。

  付志刚的辩护律师则做了无罪辩护。其认为,检察机关出示的一份证据是省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等部门的一个会议纪要,但这样的一个纪要甚至不能算是法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按照相关的法律,付志刚的行为只能适用行政处罚,不应该上升到刑事的高度。

  对于袁卿辩护律师的说法,法官表示,烟草和盐都是国家规定实行专卖的,如果对方觉得烟草是垄断,当事人只能根据《反垄断法》来重新起诉,不属于此案的审理范畴。

 

■声音


 

“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有了零售许可证是否就代表获得了售卖烟草的一切权利?本案中付志刚和袁卿,到底是只应当处以行政处罚,还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何锡峰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何锡峰介绍,我国的烟草专卖需要办理包括生产、批发、零售和运输等多个许可证。根据相关规定,零售的数量原则上在50条烟以内,超过这个数量就要按照批发处理。零售方面,如果违反规定跨区域销售,原则上只做行政处罚,比如罚款、没收烟草等;但如果跨区域经营的数量超过50条香烟,且非法经营的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则构成犯罪。本案中,蒙自警方从付志刚处查获的香烟多达1800余条,经鉴定,这些真的香烟价值人民币86875元,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我国之所以订立这样的烟草专卖规定,是为了保证市场能正常合理的运行,保持烟草产业能健康发展。”何锡峰称。